山东法制传媒网;6月13日下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全省首例“套路租”案一审公开宣判,共24人获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9月初至11月上旬,在山东省寿光市,被告人张某文、寇某伟从事收抵押车,其明知前来抵押车辆的被告人高某、于某涵、李某鹏及高泽民等人并非车辆所有人,而是将租赁他人的高档汽车抵押给自己谋利,自行和通过被告人孙某锐、李某国、李某强介绍,接受车辆,与抵押人签订高于实际支付数额的抵押合同,支付约合同一半数额的现金给押车人。之后扣留车辆,采取拆除车辆GPS装置、安装信号屏蔽器、将车辆放在地下车库等方式将车辆藏匿。车主前来赎车时,按照合同或略低于合同的数额向车主索要高额赎车费,以扣留车辆不放行,或不赎车就处理掉车辆或拆卸汽车零件相威胁,迫使车主交付赎车费后,将车辆归还。
被告人朱某坡、朱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文采取上述方式敲诈车主,仍帮助张某文收车。
被告人孙某锐、李某国、李某强纠集在一起,明知前来抵押车辆的押车人不是车辆所有人,主动寻找车辆、安排租车、抵押车辆,或接受其他作案人请托,将他人的汽车送至张某文、寇某伟处抵押,由押车人与收车人签订虚高金额的抵押合同,从张某文、寇某伟处获取介绍费,非法获利。
被告人高某、于某涵、杨某、张某行、姜某廷、訾某峰、李某鹏等人明知被告人张某文、寇某伟收车后,向车主索要高额的赎车费,将租赁的他人车辆,经被告人孙某锐等人介绍,送至张某文、寇某伟处抵押,签订虚高金额的抵押合同,非法获利,并从中分赃。
被告人张某文、孙某锐、李某国、李某强、朱某坡等人,为谋求共同的非法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开展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车辆租赁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被告人张某文、孙某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李某国、李某强、朱某坡、高某、于某涵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判决:
对被告人张某文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被告人孙某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张某行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李某国、李某强、寇某伟、于某涵、游某5名被告人均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六千元。对被告人杨某、高某、李某鹏、葛某超、李某旋、訾某峰、朱某坡、李某晨、郇某、张某10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万至五万元不等罚金。对柴某旭、朱某、栾某东3名被告人均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姜某廷、李某河、朱某瑞3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相关退缴的案款,发还被害人;涉案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山东省济南市长清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