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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长清法院一审宣判全省首例恶势力团伙“套路租”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孟雪 赵延振)6月13日下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全省首例“套路租”案一审公开宣判,共24人获刑,并处相应罚金。
 
  对被告人张某文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被告人孙某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张某行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李某国、李某强、寇某伟、于某涵、游某5名被告人均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6万元。对被告人杨某、高某、李某鹏、葛某超、李某旋、訾某峰、朱某坡、李某晨、郇某、张某10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1年6个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对柴某旭、朱某、栾某东3名被告人均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姜某廷、李某河、朱某瑞3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张某文退缴的案款52000元发还被害人董某17000元、被害人王某2000元、被害人周某东33000元。被告人寇某伟退缴的案款15000元发还被害人周某耀。
 
  被告人张某文退缴的非法所得14.3万元、被告人柴某旭退缴的非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栾某东退缴的非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李某国退缴的非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李某河退缴的非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姜某廷退缴的非法所得9000元、被告人孙某锐退缴的非法所得30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令被告人寇某伟、葛某超、孙某锐、李某国、李某强、于某涵、张某行、游某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115000元。
 
  被告人李某强的非法所得8000元、被告人于某涵的非法所得30000元、被告人张某行的非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葛某超的非法所得11800元、被告人杨某的非法所得50000元、被告人高某的非法所得26000元、被告人李某鹏的非法所得30000元、被告人李某旋的非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李某晨的非法所得1900元、被告人郇某的非法所得1900元、被告人张某的非法所得4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庭审理查明,2021年9月初至11月上旬,在寿光市,被告人张某文、寇某伟从事收抵押车,其明知前来抵押车辆的被告人高某、于某涵、李某鹏及高某民等人并非车辆所有人,而是将租赁他人的高档汽车抵押给自己谋利,自行和通过被告人孙某锐、李某国、李某强介绍,接受车辆,与抵押人签订高于实际支付数额的的抵押合同,支付约合同一半数额的现金给押车人。之后扣留车辆,采取拆除车辆GPS装置、安装信号屏蔽器、将车辆放在地下车库等方式将车辆藏匿。车主前来赎车时,按照合同或略低于合同的数额向车主索要高额赎车费,以扣留车辆不放行,或不赎车就处理掉车辆或拆卸汽车零件相威胁,迫使车主交付赎后,将车辆归还。
 
  被告人朱某坡、朱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文采取上述方式敲诈车主,仍帮助张某文收车。
 
  被告人孙某锐、李某国、李某强纠集在一起,明知前来抵押车辆的押车人不是车辆所有人,主动寻找车辆、安排租车、抵押车辆,或接受其他作案人请托,将他人的汽车送至张某文、寇某伟处抵押,由押车人与收车人签订虚高金额的抵押合同,从张某文、寇某伟处获取介绍费,非法获利。
 
  被告人高某、于某涵、杨某、张某行、姜某廷、訾某峰、李某鹏等人明知被告人张某文、寇某伟收车后,向车主索要高额的赎车费,将租赁的他人车辆,经被告人孙某锐等人介绍,送至张某文、寇某伟处抵押,签订虚高金额的抵押合同,非法获利,并从中分赃。
 
  被告人张某文、孙某锐、李某国、李某强、朱某坡等人,为谋求共同的非法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开展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车辆租赁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被告人张某文、孙某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李某国、李某强、朱某坡、高某、于某涵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文、孙某锐、李某国、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强、寇某伟、于某涵、朱某坡、张某行、游某、杨某、葛某超、李某鹏、李某旋、訾某峰、柴某旭、李某晨、郇某、朱某、张某、栾某东、姜某廷、李某河合伙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瑞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张某文系主犯、部分犯罪属于未遂或中止,已退缴非法所得;被告人孙某锐系主犯、如实供述其罪行、部分犯罪未遂、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告人李某国如实供述其罪行、部分犯罪未遂;被告人寇某伟、高某、于某涵部分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某强系累犯、自首、部分犯罪未遂;被告人朱某坡系自首、部分犯罪未遂、部分犯罪系从犯;被告人葛某超系自首、部分犯罪未遂;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其罪行、部分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某鹏、李某旋如实供述其罪行、犯罪未遂;被告人柴某旭系自首、犯罪未遂、退缴非法所得;被告人訾某峰、张某、栾某东、朱某、姜某廷系自首、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某晨、郇某、李某河系自首、从犯、犯罪未遂。被告人朱某瑞如实供述、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孙某锐、李某国、李某强、葛某超、朱某坡、李某鹏、李某旋、柴某旭、朱某瑞、訾某峰、张某、栾某东、李某晨、郇某、姜某廷、朱某、李某河认罪认罚。综上,依法视情节对各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行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鹏、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发现前罪判处的刑罚未执行,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旋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被告人杨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均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