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临沂市召开行政复议案件质量评查会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法院 > » 正文

擅自开采“金钱石”行不行?山东平邑法院: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非法开采“金钱石”,得到的不是“金钱”,是刑期!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平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罪刑事案件,依法对刘某等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开采的“金钱石”近26吨。
 
  基本案情
 
  “金钱石”主要产于山东省平邑县北部蒙山山脉一带,石质坚硬,量少难采,因其通体布满古币状的纹理,故名“金钱石”,具有观赏和收藏价值。
 
  2022年1月底,刘某计划在平邑县柏林镇附近的山上开采“金钱石”,并伙同李某、张某多次实地勘察路况、联系挖掘机和运输车辆。2022年2月5日晚23时至次日6时许,刘某、李某、张某三人用挖掘机开采“金钱石”共计25.69吨,并将开采的“金钱石”运输置于张某的养猪场内。案发后,上述“金钱石”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被开采的“金钱石”价值达35万余元。
 
  法院审理
 
  平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张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本案考虑各被告人存在的法定和酌定的从重(累犯)、从轻(自首、立功)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并判决追缴三被告人违法开采的“金钱石”25.69吨,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绿水青山事关民生福祉,生态环境离不开法治保障。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宝贵财富,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本案中,“金钱石”属于非金属矿产,三被告人未经许可擅自有组织、大规模地盗采“金钱石”属于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导致矿产资源被破坏和无序利用,还会对地质结构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因此,对其非法采矿行为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打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草木植成,国之富也。”巍巍高山、茫茫草原、茂密森林、碧海蓝天等都是大自然的馈赠,也是人类永续发展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每一位公民都应牢固树立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并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时刻谨记任何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的逐利行为,都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然挑衅,不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将承担生态环境赔偿的民事责任,切勿因一时贪念走上不法之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山东省临沂市平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