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某和张某曾是夫妻关系,婚后曾生育一女。后因二人生活习惯产生分歧,两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夫妻双方所有的两套房屋两人各分一套;婚生女儿归杨某抚养,暂由张某代为抚养。因考虑张某需代为抚养女儿等原因,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书,约定杨某自愿承担张某所分房屋的银行按揭房贷。但杨某承担了部分贷款后,就不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偿还房贷义务。张某起诉到法院后,法官依法组织双方开庭。在双方证据交换环节,“离婚协议也有她的义务,她没有完全履行,我还想起诉她呢,她倒起诉我来了。现在我也没钱,贷款我也还不起了.....”杨某在质证阶段回想起来此前种种越说越气,情绪也越来越上头,竟然将张某作为证据提交的离婚协议原件当庭撕毁。
在发现杨某的行为后,主持庭审的陈娟法官立即进行了制止,并暂时中止该案的审理。因该证据张某在立案时已扫描进入电子卷宗,经承办法官核对杨某撕毁证据原件与扫描件内容一致,确定杨某撕毁证据行为不影响案件审理,扫描件也可作为证据采用。
鉴于杨某妨碍诉讼的行为,为维护法律权威,同时也考虑到杨某认错态度积极,兼并考虑到其尚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等因素,法庭未对被告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5月17日下午,该案第二次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依法对杨某进行了严肃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
经过依法训诫,冷静下来的杨某也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庭书写悔过书。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提醒
法律神圣、庭审庄严。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严格遵守法庭秩序。无理取闹、撕毁证据、辱骂法官等妨碍诉讼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和破坏,依法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临沂兰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