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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寿光法院:一场开在花鸟市场的公开庭审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清晨
 
  手拎鸟笼
 
  带上心爱的“宠物鸟”
 
  走进绿意盎然的街头公园
 
  欣赏清脆的鸟叫
 
  呼吸甜香的空气
 
  真是无与伦比的生活享受
 
  ……
 
  由此,也催生出庞大的宠物鸟市场。但是,市场上的一些鸟儿可能是国家保护动物,这些鸟儿不是想卖就能卖、想买就能买的。近日,一场开在花鸟虫鱼市场的公开庭审就警醒我们,千万别在鸟儿身上打“馊主意”……
 
  基本案情
 
  张某某原本是爱鸟人士,但不知何时起做起了“卖鸟”生意……
 
  1、2021年6月14日,张某某以700元价格出售给张某红喉歌鸲1只;
 
  2、2021年6月19日,张某某以300元价格出售给王某某蓝喉歌鸲1只;同年10月3日,出售给王某某红胁绣眼3只共计100元;
 
  3、2021年7月14日,张某某以550元价格出售给李某某画眉鸟1只。
 
  4、2021年7月27日,张某某以700元价格出售给赵某某蒙古百灵1只。
 
  5、2021年8月9日,张某某分别以900元、800元价格出售给刘某新疆歌鸲、红子鸟各1只。
 
  ……
 
  不到半年时间,张某某累计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5只,交易价格人民币31200元,评估价值人民币78000元。
 
  法院审理
 
  近日,寿光法院选择到寿光市最大的花鸟虫鱼市场对该案巡回审判、公开庭审,20余名市场上的摊主旁听庭审。
 
  寿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说法
 
  鸟类是人类的朋友,对于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此提醒广大爱鸟人士、相关商家,买卖鸟类首先要认清它的“身份”,经常出现的野生鸟类也可能是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对象,擅自买卖国家保护的野生鸟类,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应有的惩罚,最终得不偿失。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山东寿光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