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传票、不接法院电话、不出庭应诉
……
在审理过程中
总有一些当事人消极应诉
和法院玩起了“躲猫猫”
那问题来了
他们这样真能“躲”过去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拒不到庭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庭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7000元并支付利息。
案件详情
刘某和英某系朋友,2016年10月,刘某以购买车辆缺乏资金为由,向英某借款7000元。随后,英某将现金7000元交付刘某后,刘某为英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其向英某借现金7000元,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借款后,英某多次催要,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今年1月,英某将刘某诉至临沭法院,刘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
临沭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以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贷款人交付借款时成立。英某与刘某达成借款合意后。英某已经按照约定将借款交付刘某,刘某应按照约定返还英某借款。刘某欠英某借款7000元,由借条及英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英某可催告刘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刘某应返还英某借款7000元,并应自英某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刘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遂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英某借款70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不出庭的情形是较为常见的情况之一,个别被告心存侥幸,认为只要自己不到庭应诉,案件就无法进行审理。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法院将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本案中,刘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当事人拒收传票、拒不出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对己方不利的法律后果。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还可能面临法院拘传的强制措施。法官在此提醒,当事人应积极应诉,按时到庭,否则损害的将是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山东省临沭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