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千里来收卡非法牟利获刑
山东枣庄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山东法制传媒网:(张昌民)福建男子陈某美为了牟利,不远千里驾车来到枣庄,帮助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最终因此获刑。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峄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美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陈某美明知收购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为非法获利,仍伙同他人到枣庄市通过杨某(已判决)向秦某、王某收购了6张银行卡,其中部分银行账户用于结算电信诈骗资金,经统计,秦某涉案银行卡入账金额合计人民币238.54万元,王某涉案银行卡入账金额合计人民币251.95万元。
陈某美还向同乡张某辉(已判决)收购银行卡1张,经查证,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80.0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