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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市牡丹区法院首例指定公职监护人案件宣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在家庭监护缺位的情况下,困境儿童的监护问题如何解决?4月6日上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民一庭党支部书记李霞、庭长晁一兵等庭室干警一行来到牡丹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黄口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巡回法庭,挂上国徽,敲响法槌,以特别程序审理了《民法典》颁布以来该院第一起指定公职监护人的案件。
 
  当事人甲某(男)和乙某(女)婚后一直不能生育,后抱养一子小甲,但小甲患有脑瘫(肢体二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甲某和乙某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经过鉴定,排除甲某和乙某为小甲生物学父母亲,并且未成年人小甲的亲生父母一直未能找到,故小甲现处于无监护人的状态。
 
  基于这种特殊情况,黄口社区依法向牡丹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指定黄口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小甲的监护人。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本案案情、当事人社会关系等内容进行详细了解,结合小甲家庭实际情况,承办团队决定到黄口社区居委会巡回审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的规定,依法准许了黄口社区居委会作为小甲的监护人,解决了小甲的监护问题。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员全程旁听庭审。
 
  牡丹区法院通过开展巡回审判、创建便捷诉讼渠道等方式,积极践行司法为民,致力于为弱势群体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为辖区百姓提供高效、便捷的“零距离”司法服务。“菏”法护民,牡丹区法院在行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