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巩庆娜 徐西江)近日,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在一宗执行异议案中,认定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不能作为案件执行标的,遂依法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死亡赔偿金的扣留裁定。
老王和老赵是朋友关系。老赵向老王借款3万元,约定使用一个月,月息2分。到期后老赵未能履行还款约定,老王无奈诉至法院。2018年2月,郯城法院依法判决老赵还本付息。然而,老赵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12月,老王申请强制执行,郯城法院向老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并未查询到老赵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2020年3月,老赵驾驶摩托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经郯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老赵亲属两个儿子赵大、赵二和妻子李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8万元。2020年11月,保险公司将保险理赔款汇入郯城法院。得知这一消息后,老王申请执行法官对该死亡赔偿金予以部分扣留。郯城法院作出扣留执行裁定书,将老赵亲属死亡赔偿金中的7万元予以扣留。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询到老赵生前在住所地某村有房产一套,于2022年6月对该处房产予以查封。
2023年2月,老赵的儿子赵大、赵二和妻子李某向郯城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对死亡赔偿金的冻结,将该7万元赔偿款返还给三人。
死亡赔偿金是否能认定为可供执行的遗产?郯城法院经审查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死者亲属遭受的因死者死亡而减少的实际收入和家庭收入等实际损失的财产补偿,不能作为遗产由亲属继承;精神抚慰金更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利益损失的补偿,亦不是死者的遗产,二者都不应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郯城法院遂依法解除了对上述款项的扣留。
执行法官耐心地做双方的执行和解工作,从法理和道义的角度向老赵的亲属讲明虽然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是对于老赵生前遗留的房产等其他合法财产,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另外生前老王和老赵是好友,多次帮助给老赵,现在虽然人去世了,作为亲属还是要讲诚信和懂得感恩。最终在合议庭的努力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老赵的亲属们一次性赔偿老王36000元,余款老王主动放弃。待老赵亲属支付完上述款项后,老赵亲属将死亡赔偿金7万元全部领回,老王也向法院申请解除了对老赵生前房产的查封。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