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为“老百姓办实事”工作,菏泽中院联合十个县区法院开展“六+N”宣传活动(一次庭审直播、一次执行直播、一次法庭宣传、一次法官普法传播、一批典型案例推送、一批先进典型,并根据各县区法院工作需求对宣传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等)。为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落实省法院黄河保护宣传“五个一”活动要求,结合我院正在开展的“凝聚‘菏’力法护黄河”黄河保护法治宣传月活动,近期,我们将集中推出一批环境资源保护案例,敬请期待!
案件详情
2019年6月22日,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旧城镇王某某为防止鸟类啄食自家种植的西瓜幼果,在承包的果园里搭设五张黑色捕鸟网捕鸟,捕捉了啄木鸟、斑鸠等5种鸟类共计数十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判决其赔偿国家生态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
鸟类虽然会取食伤害果实、种子,但也是捕捉果园及农田害虫的能手,很多鸟类都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部分鸟类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鸟类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鸟类,对于保护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和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农民朋友为保护农作物而采取驱鸟措施时要慎重选择,做到驱鸟不伤鸟。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切莫以身试法。(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