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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昌乐法院:抖音上辱骂法官 拘留十五天罚款8万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2月27日,山东省潍坊市昌乐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在抖音上多次辱骂执行法官、严重干扰司法秩序的被执行人刘某某,采取了拘留十五天罚款8万元的强制措施。
 
  刘某某,男,39岁,昌乐县某小区居民。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钱某某购房款、车位款569526元并支付定金差额154003.8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原告钱某某向昌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刘某某一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向其做了大量的思想教育和法律解释工作,刘某某不但不履行,而且还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执行,通过抖音多次发布辱骂、诽谤执行法官的视频,以此向执行法官施压,还以电话方式侮辱、诽谤、威胁执行法官,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司法尊严,昌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决定对刘某某采取拘留十五日、罚款80000元的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刘某某被实施司法拘留后,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批评教育,其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后果严重性,对自己不懂法的无知行为非常后悔,表示尽力偿还部分执行欠款,制定还款计划,争取法院宽大处理。2023年3月3日,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欠款10万元,余款制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并提供执行担保,与申请执行人钱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某专门书写了《悔过书》,表示因不懂法,冤枉、诋毁了执行法官,现已清楚认识到自身错误,深刻检讨并悔过,并承诺通过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给昌乐法院及执行法官赔礼道歉,希望法院从轻对其处罚。鉴于被执行人刘某某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认真悔过,3月4日,经院长批准,昌乐法院决定对刘某某提前解除拘留措施。刘某某以抖音方式向执行干警及昌乐法院公开赔礼道歉。
 
  郑重提醒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刘某某在诉讼活动中不遵守法律规定,逃避执行措施,利用网络发布不实信息和电话辱骂法官的行为,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侮辱和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战,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的决定,切实维护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和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力保障了法官依法履职,依法捍卫了司法权威。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亵渎,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途径依法维权,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诱导、侮辱、诽谤、威胁、贬损司法工作人员,均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惩戒。
 
  弘扬法治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来源:昌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