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2月9日,央视新闻以《婚约期间赠送汽车属附条件赠与行为》为题,对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岳某(化名)诉林某(化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进行报道。
婚姻大事,不可不慎。有的人彼此不够了解,就慌慌张张订下婚约,后关系失和,又匆匆忙忙退婚,不光产生感情争端,还容易引发财产纠纷,常发生的有退彩礼、退现金、退财物等纠纷。那么,订婚后退婚,赠与对方的豪车能否要求返还?
案情回顾
岳先生和林女士相识多年,2021年7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随即准备结婚事宜,岳先生为表爱意,表示愿意为林女士购买汽车。随后岳先生除了10万元现金彩礼外,还向林女士转账48万元,为其购入宝马牌汽车。好景不长,2022年1月,双方矛盾不断,最终确定退婚,但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争议,岳先生无奈之下将林女士起诉至法院。
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于2021年11月10日向被告转账彩礼48万元,被告使用该笔款项为自己购买机动车宝马X3一辆,至今一直被被告占有使用中。对于原告方说48万元是彩礼的说法,被告方表示不认可。48万元系原告主动要求转给被告,而非被告向原告索要,录音也可以证实原告自认48万元是一般赠与,被告购买宝马牌车一辆是在确定恋爱第二天为了表达爱意,为了不被被告前男友比下去,为了彰显中产阶级身份等原因的赠与,不是彩礼。
被告林女士认为48万元购车款是双方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行为,不应退回。
法院审理
是给付彩礼还是一般赠与?
那么岳先生花费48万元为林女士购入宝马牌汽车,是给付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岳先生主张退回48万元购车款能否获得支持?我们继续往下看。
槐荫法院审理后认为,岳先生为林女士转账的48万元,双方已经约定,该款项的用途是为林女士购买案涉宝马牌汽车,岳先生的上述出资行为应依法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双方已经约定该款项的用途是为林女士购买案涉宝马牌汽车,岳先生的上述出资行为应依法被认定为,系其以与林女士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现双方已协定退婚,赠与所附的条件并未成就,故上述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法律对于彩礼返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庭审现场,被告代理人出示证据证明被告在购买汽车时也支付了部分购车款,所以不能将48万元全部退还给原告。
案涉的宝马牌汽车系经双方合意后购买,汽车属于消费品存在较大的折旧损失,且林女士也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双方应对车辆的折旧损失承担共同责任。
因双方均不申请对案涉宝马牌车辆的现状进行鉴定,结合车辆购买价格、双方出资情况、车辆折旧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林女士返还岳先生车辆售价中的35万元。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林女士返还岳先生35万元购车款。后岳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岑玉洁
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出现的大额财物赠送,如高档汽车、大额转账、名贵物品等,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案件也启示广大人民群众,要正确处理彩礼问题,树立成熟、健康的婚姻观念。(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