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起,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从上上家购进散装的无正规生产标识的减肥胶囊,并经卖家推荐向他人购买外包装,明知所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食用后会出现“饱腹感、口渴、厌食”等症状的情况下,自行包装后对外销售。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从李某处购进上述减肥胶囊,在明知所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食用后会出现“饱腹感、口渴、厌食”等症状的情况下,通过“咸鱼”平台、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对外销售。经鉴定,李某及张某出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很多人被李某、张某宣称的减肥功效所打动,购买了上述减肥产品,但是服用后均出现了心慌、口渴、厌食、失眠的症状。
截至案发,李某累计销售金额四万余元,非法获利二万余元,张某累计销售金额一万二千余元,非法获利六千余元。李某于2020年7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张某于2020年6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1年12月21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对其判处相应刑罚,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张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十二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以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万二千元,以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责令二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判令李某、张某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十二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网络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安全问题关系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为获取经济利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其行为与文明、和谐、诚信经营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应对该行为予以严惩。(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