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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钢城区法院:窃取信息“拉新”返利?获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梅婷)如今,一些网购平台推出各类优惠活动,吸引新用户下载注册以增加用户总量,不料却被不法分子“盯上”,在拉新过程中违规非法购买、获取个人信息,牟取私利。殊不知“拉新活动利益大,一不小心就犯法”。
 
  家住山东济南市钢城区的陈某接触到“地推拉新”后,开始学习并操作,后与某公司营业厅负责人刘某(另案处理)商议合作“某APP拉新”,刘某建立微信群,将其营业厅内营业员李某等人及陈某拉至群内,并让营业员将工作期间获取的客户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至微信群内,由陈某负责用该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注册某APP账号,领取优惠券完成首购后,由上线领取奖励金返利给陈某,陈某向刘某支付相关费用后,刘某再与发送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的人员进行结算。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共计20000余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共计5000余元。
 
  钢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6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对二人宣告缓刑。追缴被告人陈某、李某的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承办法官表示: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但给公民个人带来诸多困扰和财产损失,也给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带来巨大危害。
 
  作为公民个人,应当自觉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点击不明信息和网络链接,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作为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加强职业道德,在日常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要注意加强日常管理,保护公民隐私,绝不可为了利益,不法使用、出卖公民个人信息。(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