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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法院对3案24人涉黑恶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9月28日,山东济南法院依法对3案24人涉黑恶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其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宾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二审宣判;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宝仁等3人恶势力组织案作出一审宣判;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洪华建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宾等
 
  ​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二审宣判
 
  被告人徐宾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陈南南等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在索要非法债务过程中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向被害人及其特定关系人高额讨债、重复追债,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符合“套路贷”特征,形成了以被告人徐宾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陈南南、鞠明、刘振伟、王鑫、付晨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宾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112万元;对刘振伟等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判处相应罚金。
 
  宣判后,鞠明等4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宝仁等
 
  ​3人恶势力组织案作出一审宣判
 
  自2015年以来,以被告人马宝仁为纠集者,被告人赵占龙、颜泽辉为成员的恶势力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章丘区多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以签订借贷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采用随意殴打、强行占房、电话辱骂等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讨要虚假债务,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宝仁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占龙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颜泽辉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洪华建、洪华荣等
 
  ​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洪华建在从事收车活动中,陆续与被告人于建等人通过秘密窃取或暴力、威胁、别停等手段强行收取车辆。2016年,被告人洪华荣参与收车后,陆续发展多人从事收车业务,逐渐形成了以洪华建、洪华荣为首要分子,于建、洪建、洪吉潭、艾志鹏、洪吉伟(小)、于庆云等人为重要成员,洪兆健、高建春、王勇、洪吉伟(大)、郭亮、洪吉兴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洪华建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82万元;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洪华荣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72万元;对洪吉潭等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并判处相应罚金。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以来,济南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依法审结一、二审涉黑恶案件51件,对228名被告人判处刑罚,罚金刑达5000万余元,为促进济南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净化基层政权组织、保护人民安居乐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济南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