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8月30日下午,山东济宁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筑牢幸福生活防线”新闻发布会,介绍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有关情况。
发布人
徐世军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于建淞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主持人
黄广灿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与对外传播科科长
工作情况
自今年4月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启动以来,全市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市委坚强领导和省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精心组织安排,抓好工作落实,迅速形成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的强大攻势,以实际行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创造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安、老有所乐的民生环境贡献法院力量,维护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提高政治站位,凝聚行动合力。市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切实把深入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多次召开专项行动专题会议,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总体要求,统筹部署宣传发动、打击整治、总结提升等各方面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开展专项行动的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经市法院党组研究,迅速成立由党组书记、院长李胜良任组长,副院长张斌任副组长,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信访处、信息宣传处、研究室11个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专班,统筹谋划、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督办落实全市法院开展专项行动。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市法院制定了《全市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压实政治责任、明确打击范围、依法严惩犯罪、严格依法办案、全力追赃挽损、加强法制宣传、抓好建章立制等工作要求,健全完善案件调度、信息报送、线索核查、宣传教育、司法建议等工作机制,全市法院及时跟进,形成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为推进专项行动,加强了督促指导。7月下旬,中院院领导带队下沉任城、微山、曲阜等十二县市区法院开展督导工作,进一步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指导推进专项工作走深走实。聚焦打击整治,坚决依法严惩。一是突出打击重点。贯彻落实“稳、准、狠”的总要求,坚决打击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的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坚决遏制养老诈骗犯罪蔓延。二是加大摸排力度。对全市法院在审养老诈骗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与公安、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及时了解在侦在诉案件情况,引导侦诉机关提前做好工作,及早预判、提前部署,为后续从严从快审理奠定基础。三是依法从严惩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依法严惩犯罪,确保打击有力、惩治有效,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严格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审判为中心,坚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绝不允许以降低质量为代价盲目求快,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四是全力追赃挽损。确保专项行动实效,追赃挽损至关重要,坚决查明涉案财物来源、去向、用途、流转等情况,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主管机关等部门协调配合,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联动,形成合力,尽最大努力挽回受害人的损失,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济宁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养老诈骗案件28起,审结19起,判处被告人23人,其中3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3人均被判处财产刑。
延伸审判职能,推进源头整治。全市法院结合审判执行工作,通过对典型个案、类案的分析,总结剖析犯罪成因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加强行业治理的建议,充分发挥“三书一函”的“总抓手”作用,消除行业隐患,推动行业治理。截至目前,济宁两级法院向银行保险、金融监管及市场监管等领域,发出18份司法建议。其中,任城法院制发全省法院首份司法建议;刘某某诈骗案、张某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案做到“一案多建议”。
加大宣传声势,营造“反诈”氛围。全市法院创新运用宣传手段,积极开展反诈宣传行动,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群众现身说法,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集中做好重点案件宣传、典型案例发布、普及防诈知识等宣传教育工作。目前,全市法院组织集中宣判活动2次,组织进社区、进超市、进公园、进广场、进村居开展普法宣传50余次,通过法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刊发宣传反诈知识140余次。帮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形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了”的良好态势。梁山法院、嘉祥法院审理的涉养老诈骗案件入选全省首批打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宣传报道;任城法院、高新区法院、梁山法院、微山法院打击养老诈骗活动开展情况及成果,均被中央媒体转发报道。下步,全市法院将继续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工作紧迫感,扎实推进专项行动,重点抓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要把追赃挽损作为案件处理中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大财产执行力度,强化审判执行无缝对接,切实提高案件执结率和执行到位率,让受害老年人切实感受到专项行动取得的实效,最大限度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完善联动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等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统一认识,统一办案的尺度,形成打击合力。三是要丰富宣传模式,扩大宣传范围,通过线上线下开展灵活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全力掀起新一波宣传高潮。四是要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提出司法建议,为平安济宁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全市法院将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以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典型案例
【案例一】
以招揽储蓄存款帮助办理理财业务名义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在某银行工作,先后任理财经理、营业主管、业务管理员等职务。2015年以来,刘某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以“高息办理存款、理财业务”为名,诱骗多名老年人委托其办理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后又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将被害人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转入到“齐鲁证券”平台购买股票或虚假证券平台进行投资,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357.637万元。
二、警示意义
本案被告人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以招揽储蓄、办理理财的名义多次诈骗老年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人民法院提示,以购买理财为名的养老诈骗案件屡见不鲜,广大老年人在办理存款业务或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到银行营业室窗口办理并索取凭证,不泄露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不轻信“高息”的承诺,提高识骗防骗能力。一经发现被骗,应及时拨打电话报警。
【案例二】
以代办“养老保险”名义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2015年底至2016年初,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由,先后两次骗取韩某某钱财。至2017年1月,王某某在明知被害人已不再符合办理养老保险条件的情况下,仍多次向韩某某出具保证书、证明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为其办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退赔情况及认罪认罚情节,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警示意义
本案是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谎称认识社保局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冒充银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代办“提前退休”“养老保险”等,骗取老年人提供材料费、好处费。人民法院提示,老年人在办理养老、医疗保险时,应通过相关部门、网站、社区、村委会等了解国家和当地政策规定,按照程序依规办理,不要轻信他人谣言,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三】
王某以婚姻介绍名义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通过婚介所以征婚为名与被害人结识,以恋爱、结婚为幌子骗取被害人信任,并编造看病、订婚、购买结婚用品等事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警示意义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进程加速,一些犯罪分子瞄准了老年人养老的钱袋子,抓住老年人内心孤独、风险防范能力相对较弱的特点,以婚姻介绍为名诈骗独身老年人钱财,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人,要擦亮眼睛,识别是真情还是谎言。作为子女,应理解婚姻恋爱对老年人精神生活的意义,要多与父母多沟通,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关心父母婚姻生活。
【案例四】
以销售邮票、纪念币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销售邮票、纪念币并承诺到期返还本金为名,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对外宣传,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地位作用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张某某等人三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五万元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集资参与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警示意义
本案被告人以销售邮票、纪念币并承诺到期返还本金为名,以高息为诱饵,设置陷阱、诱导老年人投资,侵害老年人权益。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人,对待高息利诱、层层包装设计的项目和产品,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轻信“高利率、高回报”,不贪图小利,正确辨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做到“三思而后行”,理性理财,避免冲动消费。
【案例五】
以代售“养老保健品”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利用注册成立的日用品经营中心,代理和配送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商品,公开宣传每笔投资(3600元)都可获得一份商品、每周五返还部分本金(225元)、四个月内返还全部本金并给付1400元利息,如继续投资还可以获取积分并兑换商品等,让老年投资者注册会员,变相吸收资金。2018年5月,因公司不再返本付息,李某又以投资“铂恩币”可兑付投资资金的手段,继续向已有会员吸收资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警示意义
本案是以代售“养老保健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借用合法经营形式,以寄存代售养老保健品的模式,通过网络媒体宣传报道、报刊杂志公开推介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人民法院提示老年人切勿贪图小利,不要相信高额回报,端正保健养生理念,警惕各种讲座宣传。作为子女,应帮助父母选择正规有效的保健药品,引导老年人识破犯罪分子的保健品骗局。
【案例六】
以“销售保健品”名义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9日,被告人韩某某以“消费时报”的名义专门向不特定老年人发放宣传单,以免费赠送礼品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加旁听“保健讲座”。韩某某等人在讲座中虚假夸大产品功效,采取缴纳小额款项在次日超额退还的手段,骗取老年人信任,以达到将低价产品以溢价几十倍的价格出售给老年人的目的。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在审理阶段退缴赃款,用以弥补被害人的全部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十二名被告人五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一万五千元。
二、警示意义
本案是以“销售保健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犯罪分子抓住老年人高度重视健康的心理,在公共场所,设立老年保健品站点,利用“会销”“旅游”以及听讲座、送鸡蛋、治疾病等方式吸引关注,向老年人推销所谓“高档保健品”,侵害老年人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提示广大老年人,要科学保健,不轻信网络、讲座、推销电话中所谓的健康指导名师、名老专家对所谓“灵药”的宣传,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七】
以免费赠送热水壶为名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5月,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编造先收费后退款、免费赠送电水壶和电陶炉的虚假事实,诈骗多位老年人的财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诈骗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警示意义
本案是以“免费”赠送物品为名骗取老年人财物的典型犯罪案件,名为赠送,实为诈骗。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通过赠送生活用品吸引老年人的注意力,后以关怀健康的名义博取老年人的信任,推销磁疗床垫、手环、电器等物品,骗取老年人钱财。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人,在面对销售物品的商贩时,要提高警惕,保持头脑清醒,按需购买,切莫轻信免费赠送、理疗调养等噱头,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八】
“以购物返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夏某某在担任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店面负责人期间,吸引老年人免费在店内打牌、做理疗和免费体验保健品、治疗仪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群众购买消费套餐,非法吸收百余名群众资金五百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夏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退赔情况和认罪认罚的情节,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警示意义
本案是专门针对老年人非法吸收存款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面向周边老年群体,通过视频宣讲、聚餐推介、免费旅游等方式,以高额返利、超值回馈等为诱饵,吸引周边中老年人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投资办理会员卡,进而非法吸收资金。人民法院提示老年人切勿贪图小利,不要相信所谓的高额回报,端正保健养生理念,警惕各种讲座宣传,防止上当受骗。(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