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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法院公安联动打击被执行人违法行为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违反限高令“偷天换日”乘坐高铁被查处!
  山东青岛法院公安联动打击被执行人违法行为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本朋)近日,山东省青岛法院和青岛铁路公安联动协作,在火车北站查处一名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乘坐高铁的人员,有力地打击了被执行人规避“限高令”的违法行为。
 
  久拖货款不还依法被限制高消费
 
  某电子公司与某生物能源公司于2016年11月签订采购安装监控设备的合同一份,总价为93万余元,某生物能源公司支付了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合同签订后,某电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安装运行。但某生物能源公司验收合格迟迟未能支付剩余款项。某电子公司遂将某生物能源公司诉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法院判决某生物能源公司向某电子公司支付货款66万元及违约损失。
 
  某生物能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电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现场调查以及多次不定期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某生物能源公司财产,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崂山法院遂于2021年12月对被执行人某生物能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龚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身负“限高令”偷天换日乘坐高铁
 
  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龚某不能再进行购买飞机票、高铁票等高消费行为,对此龚某深感不便。为图往返省外洽谈业务之便,龚某随即动起了歪心思。他采取购买短途普通车票进站,后趁旅客检票拥挤之际,尾随其他旅客登乘高铁补票的方式,以此逃避法院对其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5月14日,青岛北站派出所民警通过对客流变化和相关司法部门推送的人员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并结合视频巡查发现,龚某涉嫌违反铁路实名制乘车规定、企图浑水摸鱼登乘高铁补票的行为,遂将其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询问,确认其扰乱正常乘车秩序和违反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的事实。
 
  法院公安联动“老赖”难逃惩罚
 
  青岛北站派出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及时将案情通报崂山法院。崂山法院对龚某阐述了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对其予以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写下具结悔过书,并依法对其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妨害执行行为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决定。经此一事,龚某深刻意识到了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诚恳承认错误并作出还款计划偿还拖欠货款。
 
  为依法惩戒失信维护司法公信,青岛法院与青岛铁路公安机关将建立路地协作机制,对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实行信息共享,开展联动协查布控,对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予以严厉打击。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通常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公民或者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配合媒体曝光、社会监督、举报有奖等措施,在义务未履行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项执行措施。
 
  限制高消费令的相关规定,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给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以限制,促使其及时主动履行债务。
 
  本案中,某生物能源公司有尚未偿付欠款不还,故而该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龚某都被人民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龚某的行为违反了限高令,直接损害了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必然也会遭到法律严厉的惩罚。
 
  法院提醒,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自觉履行各项义务,共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拒绝做“老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山东省青岛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