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圆圆)“同志,我又来了!”闻声抬头看到了一个熟悉的身影出现在大厅的窗口前。“咦,大爷,您如期而至了!”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公证人员和大爷不约而同地笑起来。
去年的同一天,孔大爷来公证处窗口咨询做提存公证业务。大爷与其村委会签订了《荒山开发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公历2003年10月25日开始至2028年10月25日止,共计25年,承包费为六亩每年100元。从二〇二一年开始其村委会以租价过低显失公平为由,拒绝接收大爷支付的承包费,所以大爷来到公证处咨询如何解决村委拒收承包费导致自己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去年窗口的公证人员告诉大爷可以通过办理提存公证来维权,提存该承包费以及滞纳金到公证处,作为其已经支付相关费用的凭证。
提存公证具体是指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可经一定程序将应给付的标的物交公证机构保存,即视为债务履行完毕的一项业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一项公证业务。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大爷当即决定办理提存公证,因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是每年一支付,所以今年大爷如期而至又来到了公证处。如果村委会一直拒收承包费,直到二〇二八年我们都会跟大爷如期见面,这算是公证处与孔大爷的一个八年之约了。
目前,公证处的提存业务包括清偿性提存、担保性提存和当事人约定公证处作为监管方的资金监管公证。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担保效力,能够发挥公证机构沟通、服务、证明、监督的职能。除上述案例外,现实中可适用提存的情形包含租金支付、货物买卖、房产交易等多个民商事行为,提存标的物不限于货币,可以是票据、提单、权利证券、贵重物品等。此外,公证处在业务办理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及市场交易习惯制定贴合实际情况的提存方案,以充分预防失信风险,切实保障履约安全。(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