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5月,秦某某在某服饰店和于某经营的裤行购物,当日秦某某携带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手机微信昵称柔和,另一部手机中微信昵称钰姐。在某服饰店购物后,秦某某来到于某裤行选购价值180元的裤子两条,后通过微信扫码付款。经查明,秦某某先在某服饰店购买上衣两件,价值100元,付款时使用微信名为柔和的手机微信扫码付款,后至于某裤行购买两条裤子,价值180元,付款时秦某某使用微信名为钰姐的手机微信扫码付款至某服饰店180元。在秦某某向于某出示付款成功界面后离开裤行,随后于某经核实发现并未收到秦某某支付的180元,遂出门追寻秦某某未果。
于某查看商场监控找到关于秦某某的监控视频截图,便将监控画面发至其抖音账号,且内容中有“秦某某是小偷”的言论。秦某某主张于某发视频至抖音平台损害其名誉,要求于某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
裁判结果: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等规定,公民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综合分析本案案情的发生,存在秦某某在某服饰店购买衣服时可能曾用两部手机扫过该店铺的收款码,至于某裤行时未核实扫码收款人,错误付至某服饰店,而于某未能核实、发现收款码非其店收款码,双方存有误会的情况。于某选择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秦某某相关视频,并有误解秦某某为小偷的言论,因视频点击量过大对秦某某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于某对其因处理误会时所用方式不当给秦某某造成的名誉损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的规定,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后果影响等因素,法院判令于某在其抖音平台公开道歉,并赔偿秦某某精神损失1000元。
法官提醒:网络社交平台为便捷生活、互利互助所建,但发布不当言论,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友善原则。我们在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需要谨言慎行,采取合适、适度的方式维护权益,解决纠纷,自觉践行友善、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