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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法院2017—2021年度“十大要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省日照市法院组织了2017—2021年度十大要闻、要案评选活动,该活动旨在展示全市法院五年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成果,进一步弘扬法治理念,提升社会公众学法知法用法尊法水平,现将“十大要案”评选结果予以公布。
 
  要案1:王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洗钱案——全省首起自洗钱案
 
  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走私犯罪,仍与其通谋,帮助运输走私的香烟近3万条,偷逃应缴税款57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到走私香烟的部分运费现金后,为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将现金交给刘某,要求刘某给其微信转账。日照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洗钱罪两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并实施以来,全省法院审结的首起自洗钱案件。
 
  要案2:五莲县人民政府诉张某某等3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全市首起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张某某等2人无资质非法收购废旧电瓶,租赁李某某厂房炼铅,造成炼铅窝点院内外土壤污染。五莲县人民政府向日照中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等2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74.6万元,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为我市首起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通过判决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有助于尽快修复受污染环境,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生态日照建设的决心,对社会公众产生了积极的警示教育作用。
 
  要案3:惠普慧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姚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全市首次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
 
  姚某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后,权利人惠普慧与公司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姚某某赔偿经济损失。日照中院审理后认为,姚某某伪造并销售侵犯惠普慧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恶意侵权,依据侵权获利的二倍确定赔偿数额72万元。该案厘清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震慑警示了“傍名牌”“搭便车”“鱼目混珠”等恶意侵权行为,进一步扭转了“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低”的局面。
 
  要案4:一揽子执结新良油脂公司系列金融借款纠纷案——全市法院执行案件拍卖成交的最高标的额案件
 
  新良油脂公司原系经开区一家大型油脂加工企业,2016年以来因资金链断裂被多家银行起诉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总标的额4亿余元。考虑到企业基本处于停产状态,但涉案机器设备、土地房产仍具备生产能力,日照中院多次与经开区管委沟通,寻找符合辖区粮油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在司法网拍公告中明确提示竞买人必须符合产业园区发展规划,最终成功引入外资企业进驻园区,4.2亿元债权一揽子执行到位,并取得盘活企业、职工复工、助推园区粮油产业持续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多赢效果,涉案财产拍卖成交额也是全市法院执行案件拍卖成交的最高标的额。
 
  要案5: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日照某医疗卫生用品公司口罩买卖合同纠纷案——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典型案例
 
  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初期,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日照某医疗卫生用品公司签订口罩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价值700万元口罩。原告在提取部分口罩后,在疫情缓和期以口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日照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不继续履行提货义务及退还已提取口罩。日照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口罩存在质量问题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解约等诉求,依法维护抗疫物资生产骨干企业合法权益,保障防疫物资正常生产供应,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维护诚信、契约精神,达到“解决一个问题,减少一批纠纷”的良好效果。
 
  要案6:秦某诉于某侵犯名誉权案——网络侵犯名誉权典型案例
 
  2021年6月,秦某先后在某服饰店及于某的裤行购物,付款时使用不同的微信扫码付款出现差错,于某核实未收到款,出门寻找秦某未果,即将监控画面发布到抖音平台寻人,发布内容有“秦某为小偷”的言论,秦某诉至法院,要求于某撤回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社交平台为便捷生活、互利互助所建,但发布不当言论,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友善原则。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后果影响等因素,酌定于某赔偿秦某精神损害1000元。本案系在网络上发布不当内容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典型案例,通过本案的审理,旨在引导公众在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谨言慎行,采取合法、适度的方式维护权益、解决纠纷,自觉践行友善、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要案7:铸福实业、现代铸业合并重整案——全市首起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案,入选“全省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是我市第一家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的大型民企。该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岚山区法院于2017年裁定铸福实业、现代铸业合并重整。破产重整过程中,法院注重发挥“府院联动”协调机制作用,招募到合适“接盘人”,累计投入10多亿元,保证了企业接续生产、转型升级,兑付拖欠职工工资1500余万元,200多名残疾职工实现稳定就业,危困企业“破茧重生”。该案于2019年12月25日入选“全省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要案8:陆某某等诉莒县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生命权纠纷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2017年刘某某因与家属发生口角,遂到本村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购买农药并服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家属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莒县农业局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自行购买并服用农药死亡,与农药经销商和农业局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各被告对刘某某的自杀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审理,不仅是对侵权责任与否的准确认定,更是旗帜鲜明地对“谁闹谁有理”说不,通过拒绝“和稀泥”,进一步倡导社会公众共建共享与新时代相匹配的社会文明。
 
  要闻9:韩邦峰等4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全市法院涉案人数最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韩邦峰在担任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强揽工程交由村两委成员、部分村民施工,操控村内事务。假借维护村集体利益之名,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秩序。五莲县法院依法判处韩邦峰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给予刑事处罚。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法院系统审理的涉案人数最多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被省扫黑办作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要案10: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桶装饮用水案——入选“两高”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2014年起,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并使用工业甲醛对净水设备进行清洗杀菌,造成桶装饮用水中掺入甲醛成分。经开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日照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通过案件审理进一步规范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群众饮水安全。该案于2022年1月4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予以公开发布。(山东省日照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