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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崂山司法:民生无小事 调解有担当:赡养不容“欠费”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2021年9月14日,居民牟某因与子女间的赡养问题申请人民调解。牟某共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现在牟某一人独自居住,分家之前牟某与四个子女达成协议,其中对牟某的赡养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长子刘某甲未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期间一直由刘某乙、刘某丙和刘某丁赡养母亲牟某。母亲牟某以及弟弟妹妹均多次劝告刘某甲,要求刘某甲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均未取得成效。
 
  真情调解
 
  接到调解申请后,社区法律顾问与社区调解主任一起到牟某家中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在交流中,牟某提出了以下诉求:1.长子刘某甲按照分家协议补交赡养费及相关费用38000元,并向牟某和相关亲属赔礼道歉;2.长子刘某甲支付牟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0390元,出院后的护理费及医药费2224元;3.自2021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被赡养人生活费500元,陪护费1000元,住房补助700元,牟某日后产生的其他费用由相关赡养人平均承担;4.每年的传统节日应对牟某进行慰问探望。
 
  了解了牟某的诉求后,社区法律顾问和社区调解主任及时找到了牟某的儿子刘某甲,耐心细致地向刘某甲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从社会道德、伦理、亲情方面对其进行了教育,劝告刘某甲要善待老人。多次的协商调解,让多年很少相聚的一家人解开心结、一吐为快,最终刘某甲同意履行赡养义务,这起赡养纠纷圆满化解。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做好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是落实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融合情、理、法,理清纠纷焦点,逐人逐步突破,努力帮助一个个有隔阂的家庭重续亲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