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近日,由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陈增春介绍,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日照市岚山区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自洗钱”案件。
2021年7月18日至7月28日,李某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物质已被国家列为毒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三次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向多人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烟丝;同时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逃避司法机关追究,李某某利用其控制的他人支付宝账号收取毒资,并通过余额宝将收取的部分毒资转入理财账号,后将部分资金转移到其银行卡中。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且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他人支付宝账号收款结算转移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一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洗钱罪是什么?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原法条中的“明知是”“协助”等用语,将“自洗钱”也包括在洗钱罪行为方式之内。因此,上游犯罪人员自己实施的洗钱行为,即“自洗钱”,洗钱罪也成立,这也是出于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犯罪治理的需要。(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