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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天桥区法院审结滥伐林木公益诉讼案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谢康)1月18日下午,一起由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院长孙维民担任审判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封政出庭支持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天桥区法院黄河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济南市、区两级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沿黄村庄干部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合议,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以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并判决张某某对破坏的林地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按照补栽方案的要求补栽树株,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种植于济南市国有北郊林场的杨树、法桐、白蜡等共计115株,蓄积量达50.5263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无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涉案林场位于黄河北岸,系济南市国有北郊林场,林地为地方级四级公益林,在农田防护、防风固沙、物种资源保育、森林康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告人张某某无证滥伐林木的行为对该区域的森林防护、固碳释氧、净化空气、林木养分保持、生物多样性保育、涵养水源以及保育土壤等方面均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补栽树株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积极预交补植复绿保证金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某某表示服从判决,并保证履行补栽树株的义务。
 
  旁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沿黄村庄干部群众代表纷纷表示,天桥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破坏黄河流域生态安全的犯罪行为,保护母亲河,维护公共利益,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值得称赞。
 
  下一步,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托黄河环境资源巡回法庭,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同时,不断延伸司法职能,加强法治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增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预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促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