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不正当竞争说不!
——山东省济宁嘉祥法院审理一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从事白酒生产经营半个多世纪的地方知名企业,改制前的名称为“山东祥酒厂”,1991年还曾获得国际白酒博览会金奖,后山东祥酒厂改制为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注册了“祥酒”、“老祥酒”等注册商标。
随着市场对酱香型白酒的需求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白酒爱好者更加怀念起以前的老祥酒味道,不惜重金以求一品为快。看到“商机”后,被告在距离原告不到2公里远的地方成立某老祥酒业有限公司,并在企业名称中故意使用“老祥酒”字样,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因此,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至嘉祥法院,要求依法认定被告企业名称中的“老祥酒”字样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判令被告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使用“老祥酒”字样。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2021年1月成立,同为酒类经营的市场主体,被告在对“老祥酒”商标有所了解的情况下,仍没有对作为同行业、同地区竞争者的原告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加以避让,并将“老祥酒”文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有着明显的利用上述商标声誉开展经营活动的主观意图,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
释法明理
一个品牌从创立到打响知名度,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很多老字号企业历史悠久,产品质量过硬,品牌价值突出,拥有广泛客户基础。因此,有些商家故意使用老字号相似的招牌或标志,通过“傍名牌”来沾名气,从而扩大市场,迅速获利。在这里提醒大家,这种投机取巧的行为看似省去品牌塑造的成本,带来短期的收益,但实际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山东省济宁嘉祥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