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孙一超)12月17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郭兵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郭兵自称为刑满释放人员,先后将被告人马凤臣、丰文杰、石景峰、林丙山、郭峰等社会闲散人员纠集在一起,采取发放高利贷、非法索要债务、插手他人纠纷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被告人郭兵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马凤臣、石景峰、丰文杰、林丙山、郭峰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通过网络在快手上注册“杰義社”,统一成员称谓--“杰義社+个人昵称”,扩大犯罪集团社会影响力。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形成以来,被告人郭兵纠集团伙成员在东营区、垦利区及周边交叉结伙采用暴力、“软暴力”、威胁等手段向他人索要债务,插手他人民间纠纷,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将殴打、侮辱、拘禁、驱车追赶被害人、大吃大喝集会等情形制作成视频,还通过虚假拍摄、网络下载等方式获得更多暴力催收视频,通过发送微信朋友圈、上传快手等方式在网络上大肆渲染,从而进行暴力催债宣传,招收“杰義社”成员,扩大“杰義社”暴力催债或放贷的影响力,使多人在网络上加入“杰義社”,或成为郭兵的粉丝,有的甚至成为郭兵的“客户”。该犯罪集团交叉结伙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0起、非法拘禁违法犯罪6起、寻衅滋事犯罪3起、其他违法行为5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同时查明,被告人郭兵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一女,构成重婚罪;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与一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兵犯罪团伙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集团、恶势力的认定条件,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立以来,被告人郭兵组织、策划、指挥犯罪集团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马凤臣、丰文杰、石景峰、林丙山、郭峰等人经常被郭兵纠集在一起交叉结伙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犯罪集团的稳定成员。
根据审理查明的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次数、涉案数额、犯罪性质、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犯罪后的表现、归案情况及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郭兵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重婚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六年到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没收作案工具。(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