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若南)2021年12月15日,受援人李某和妻子专程来到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中心工作人员一年来提供的耐心细致的法律服务表示感谢,并将一面写有“厚德重法,专业敬业”的锦旗送到案件承办人员魏龙云手中。
李某系农民工,在某公司工作多年。2020年5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眼部受伤,2021年3月李某申请认定工伤,并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陆级。事故发生后,李某多次向公司索要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但公司一直推脱不给。无奈之下,李某来到了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中心人员在耐心听取李某的诉求和核查相关案件材料后,认为李某符合工伤免审条件,当场受理了李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禹城启航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魏龙云承办此案。承办人员在与李某多次沟通的基础上,了解到公司没有和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李某缴纳全部社会保险的事实后,向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并请求裁决公司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共计37万元。
2021年6月,仲裁裁决书支持李某仲裁申请。公司方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认为公司一直给李某缴纳工伤保险,相应赔偿款项应由社会保险处予以给付,公司不应承担。后经法庭调查,公司没有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只缴纳了工伤保险,李某要求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伤残津贴等共计20.73万元。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起上诉。承办人员考虑到公司经营实际情况,比起漫长的诉讼途径,认为通过调解及时拿到赔偿款对李某更加有利,因此承办人员在与李某沟通后将重点放在了调解工作上。最终在承办人员的积极努力下,李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某18万元。
李某维权之路耗日持久,但援助中心在仲裁、一审、二审阶段均及时对其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尽职尽责,始终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己任,得到了受援人的高度肯定,也使得这起工伤赔偿案得到圆满解决。(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