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法院执行局孙兴文团队成功扣划了被执行人保险单现金价值70余万元,为探索新型执行方式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该案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崔某向于某借款300万元,某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崔某未偿还全部债务,于某遂向青岛市南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历经二审终审,青岛市中院判决崔某、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市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孙兴文团队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义务。经过多次网络查控,孙兴文团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10余万财产,经合法程序后已扣划给了申请执行人。经市中院的协查系统,孙兴文团队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产。但经过调查,该房产上设有两个抵押,且抵押金额较大,没有处置价值。孙兴文团队又搜查了某公司所在地,发现其早已搬离,场所空置。执行工作前期进展并不顺利。
经过多方调查,孙兴文团队发现崔某、唐某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多个保险,遂前往保险公司查询相关情况。经调查发现,虽然崔某的保险均已失效,但唐某仍有大量保险在投,所有有效保单的现金价值合计70余万元。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否属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孙兴文团队为此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找到了强制执行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合法依据。于是,孙兴文团队首先冻结了唐某的所有保单。随后,孙兴文团队和被执行人联系,告知其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履行,亦无法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孙兴文团队遂再次制作裁定文书,分别送达两家保险公司。两保险公司按照扣划裁定,将唐某名下所有有效保单的现金价值共计721221.82元划入了法院账户。
随着我国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备,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执行的对象从现金、车辆、不动产发展到债券、股权等财产性权利。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随时单方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以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法律规定的财产性权利,能够成为执行标的,用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山东青岛市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