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苗某与袁某原系朋友关系,双方于2004年签订《养殖池租赁合同》,苗某将自己租赁的养殖池转租给袁某进行海参养殖,租赁期间为2004年1月1日起20年,每年租金5万元。
没想到的是,近18年之后,双方竟然因为租赁合同纠纷对簿公堂。苗某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某支付欠付的租金65万元。
承办法官一接到案件,就发现这是一个棘手的“硬骨头”。一方面,案件时间跨度长,证据不易搜集,袁某主张已用海参抵顶了大部分租金,但却没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而苗某为证明时效中断而提交的证人证言,袁某也一概予以否认;另一方面,双方均为六、七十岁的老人,沟通起来很不容易,他们也不愿接受律师以及法官的有益建议。
正当承办法官一筹莫展之时,又发生了新状况,原来,青岛海事法院接到了威海市环翠区法院移送的一件案件,是袁某因养殖池拆迁补偿事宜以苗某滥用村支书职位向政府部门举报未果后,转而向威海市环翠区法院起诉,要求苗某支付拆迁补偿款30万元。环翠区法院受理后,裁定移送青岛海事法院一并处理。这使本来就难以化解的矛盾雪上加霜,让案件的处理更加举步维艰。但困难并没有难住承办法官,在重新梳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决定根据双方的心理特征,对症下药,从双方多年的朋友关系入手,将诉讼时效作为切入点,并从举证责任角度摆事实、讲道理,设身处地考虑双方的合法权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
功夫不负有心人,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终于唤回了两位老人的真心诚意,双方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化干戈为玉帛。本案的解决,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效的一个例证和缩影,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青岛海事法院司法为民的有力表现。(山东青岛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