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为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谋取个人私利,逃脱偿还高额借款,一名被告不惜铤而走险,向法院提交假银行流水企图蒙混过关,近日,山东省青岛黄岛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依法对提交虚假证据的被告处以5000元罚款,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不诚信诉讼行为,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彰显了法律尊严。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认为与被告刘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遂将被告刘某某起诉至黄岛法院,原告杨某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刘某某进行银行转款101万元,被告刘某某在庭审时提交了转账120余万元的银行转款流水,其中,包括通过“建设银行城阳支行”转款合计126300元的银行流水八页。
经该案承办人马法官到“建设银行城阳支行”实地核查,查明被告刘某某提交的上述八页银行流水与实际流水不符,后被告刘某某承认其提交的上述八页银行流水系其伪造。鉴于被告刘某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
法院判决
根据《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民事伪证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被告刘某某处以罚款5000元。
法官说法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本无可厚非,但为了赢得官司,伪造重要证据,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切不可因小失大,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