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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度法院:闺蜜借名参加购房中介活动,为争佣金对簿公堂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基本案情:
 
  代如(化名)是某新开发小区的住户,开发商为增加房产销售量,针对该小区老住户开展了一项名为“老住户发展新住户”的中介购房活动,并承诺对中介成功的住户支付活动奖金6000元。但参加活动的老住户必须实名注册开发商的微信小程序验证身份。梁凡(化名)是代如的闺蜜,因自身从事房产中介相关工作,得知此项活动后,便与代如商议借其名义注册小程序参加中介活动,约定介绍自己的客户到某新开发小区购房,所得奖金归自己所有,代如表示同意。
 
  双方达成约定后,梁凡尽心尽力地介绍客户购房,不久便成功中介了一位客户,后在微信小程序用代如的名义申请奖金,并按要求提交了代如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小区开发商也向代如的银行卡账户发放了活动奖金。不料,代如收到钱后拒不交给梁凡,昔日闺蜜因奖金归属问题对簿公堂。
 
  审理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代如称其前夫才是该小区的住户,活动奖金应归其前夫所有。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代如的身份已经由开发商实名认证的小程序审核通过,具有参加老住户发展新住户活动的资格,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佐证两人就借名参加活动达成了口头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代如应遵守约定履行返还奖金的义务,因此梁凡要求代如返还奖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代如返还梁凡奖金6000元。后代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生活中借用他人名义参加活动的现象比较常见,如借名参加商场、超市举办的打折活动,借名使用会员身份等。法官提醒大家,为避免纠纷,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要形成借用约定,双方应恪守诚信,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用协议应尽量采取书面方式,使用微信、短信等方式订立协议时,应留存聊天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法条链接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山东青岛平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