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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法院提升“执行合同”质效 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执行合同”是营商环境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主要考察解决商业纠纷过程中的便利度、成本和效率等。为助力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山东省青岛法院聚焦“办事方便、法治公平、成本竞争力强、宜居宜业”推出系列改革举措,切实提升审判执行质效,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优化司法服务
 
  提升诉讼便利度
 
  立案渠道更多元
 
  当事人可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山东移动微法院”“道交一体化处理平台”等渠道,实现在线立案。今年以来,青岛法院网上立案20.38万件,占收案总数的82.61 %。
 
  开通“异地接收、无差别办理”的跨域立案服务。今年以来,已帮助527名自然人和企业组织完成跨域立案。
 
  开通跨境立案服务
 
  为中国大陆以外的自然人和企业、组织提供在线身份认证、委托代理视频见证、一审民商事网上立案等服务。今年2月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全国首例跨境网上立案。
 
  二审立案更便捷
 
  当事人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在线提起上诉,原审案件电子卷宗在线流转,二审法院直接在线审查、在线送达受理通知书,二审上诉周期大幅缩短。
 
  诉讼服务更多样
 
  青岛两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完成升级改造,实现多元解纷、分调裁审、立案服务、审判辅助、涉诉信访、法治宣传等六大功能,提供更加优质的诉讼服务。设立“惠企兴农”服务专区,对农民工讨薪、涉企业和企业家维权等事项快速办理。依法落实诉讼费减免缓政策,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立案流程更简化
 
  上线智能诉状辅助生成立案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诉状,支持买卖合同、租赁、继承等25个案由的诉状自动生成,方便当事人起诉。执行实施案件立案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生效裁判文书和生效证明。
 
  立案期限更缩短
 
  网上立案登记自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3 日未审核的系统将进行预警,严控审核办理期限,依法及时立案。需要补充材料及立案信息的,实行一次性告知,补录不得超过2次,同一案件不得连续 3 次退回。立案后 3 日内电子送达相关诉讼文书,3 日内不能完成的,系统将自动提醒。目前,青岛法院实现立案平均审核用时2天。
 
  网上交费更方便
 
  “先立案,后交费”,立案后1日内发出交费通知,当事人可在接到交费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完成交费。交退费全流程网上办理,支持网银、微信、支付宝等多渠道交费。
 
  分调裁审更高效
 
  青岛中院制定了《深化繁简分流实行“人案三分”暂行办法》,设立繁案、简案、普案团队,优化人案匹配,创新分案机制,建立健全“分流、调解、速裁、快审”程序转化机制。目前,青岛全市两级法院10%以上的员额法官已编入速裁团队,共66个速裁团队、68名速裁法官进驻诉讼服务中心,今年以来,全市法院速裁快审案件3.4万件,平均审理周期大大缩短。诉讼服务中心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占比达到一审民商事案件的73.35%。
 
  多元解纷更丰富
 
  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丰富的调解资源库,实现在线调解、异步调解、视频调解,专业化、高效率、低成本、有保障的“一网解纷”。目前,青岛法院已与41个群团组织和行政部门建立多元解纷和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共有137家调解组织和1107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今年以来,全市法院诉前调解案件10.2万件,调解成功5.6万件,调解结案平均办理时间15天,工作日内平均每分钟就有2件矛盾纠纷在平台上进行调解,每个工作日有274件案件成功调解在诉前。
 
  服务热线更畅通
 
  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平台,为群众提供诉讼咨询、案件查询、信访投诉、联系法官等多项功能,实行“一号对外、分级部署、各院联动、限时办理”。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接听来电15.53万人次,平均响应时间在5秒以内,服务满意度评价99.2%。
 
  律师服务平台更全面
 
  为方便律师参与诉讼,在诉讼服务大厅提供律师“一码通”服务,直接对接律师服务平台,提供35项在线诉讼服务,做到“一次核验、全网通办、全国通办”。
 
  文书送达更快捷
 
  建立“E送达”平台,实现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网上流转,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了市场主体承诺送达地址的数据共享机制,商事主体的送达不再成为难题。今年以来,全市法院通过电子送达已达到85.8万次。
 
  财产保全更便利
 
  依托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为当事人提供在线保全申请、担保申请、在线审核、在线交费、电子担保书等全流程在线办理和信息化管理功能。与全国性保险公司系统对接,在线审核并将电子保函实时反馈网上保全系统,缩短办理时间,降低诉讼成本。今年以来,全市法院累计在线非诉保全案件1390件,占非诉保全案件总数的97%。
 
  在线鉴定更规范
 
  制定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备选机构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对鉴定机构的管理更加规范,对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和全国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数据库,为当事人提供申请鉴定、受理审查、风险告知、选定机构、办理委托、移转材料、沟通协调、流程管理、催办督办、质效评价一条龙服务。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在线鉴定案件12942件,占鉴定案件总数的99.44%,鉴定时间大幅缩短。
 
  全流程网上办案
 
  提升审判效率
 
  青岛两级法院全面应用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横向打通一审、二审、再审等审判全流程,纵向监管立案、审理、结案、执行等全节点,形成“横向贯通,纵向管控”的立体运行管控坐标系。
 
  全流程网上办案
 
  所有审判程序均在网上流转,所有数据实时生成并汇聚,所有节点均以法定时限或管理时限驱动,用时限推动流程自动运行,全程留痕。已实现网上立案、在线审核、在线证据交换、在线开庭排期、在线生成合议笔录、裁判文书自动生成及自动纠错、网上会签、电子签名、一键电子送达,自动记入电子卷宗等功能。
 
  全流程节点管控
 
  办案流程系统涵盖网上立案登记、诉前调解、分案、排期、合议、文书制作等 13 个一级节点,内部包括 33 个二级节点。每个节点均有需要完成的“行为”和“用时”,每个环节用“时限”推动审判程序自动向前运转,减少人为停滞;时限到期时,该环节的行为自动完成或提示完成。
 
  全流程事项审批
 
  按照诉讼法和管理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全部在网上进行审批。包括审限、强制措施、发回重审等。加强审限管理,规范审批流程,将管辖权异议、委托鉴定期限扣除、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延长等纳入网上统一管理。
 
  全流程动态监管
 
  监管部门在程序运转过程中对“大环节”实施外部监管,在程序停滞时干预运转;小环节系统自动计时、内部提示。系统都将根据时限进行预警,直至案件流程锁定。
 
  实施成本再降低
 
  执行更规范
 
  青岛法院严格控制执行工作各个环节用时,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力度,规范执行案款发放,不断提升执行质效。
 
  (一)执行成本持续降低
 
  执行实施申请“零”预收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时,不必预交强制执行申请费,而是在执行后交纳,以便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网络司法拍卖“零”收费
 
  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果涉及财产处置,青岛法院全部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理,不收取拍卖佣金,主要网络拍卖平台包括淘宝网、京东网等。今年以来,青岛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置财产3268件,成交金额80.65亿元,溢价率25.59%,为当事人节省佣金1.37亿元。
 
  执行案款“零”超期
 
  今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7.5万件,结案6万余件,执行到位229亿元,扣除以物抵债对应的标的,共向当事人发放案款6.1万笔152.3亿元。
 
  青岛法院陆续开展了“执行案款专项清理十日大会战”“‘蓝色风暴’超期案款清理攻坚行动”,确保每笔案款都纳入“一案一账号”系统进行监管,确保无法定冻结、延缓事由案款30日内发放完毕,减轻当事人资金成本。目前,全市两级法院保持无法定事由超期案款“动态清零”。
 
  (二)执行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持续提升
 
  网络可查控财产更多
 
  目前执行查控系统已经实现全国银行全覆盖网络查控,青岛法院建立了“蓝鲨司法查控系统”,在全省率先实现青岛辖区内不动产的网络查控,并将逐步涵盖车辆、股权、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实现查控保全全流程线上办理,线下“零”跑腿。建立了“被执行人履约分析系统”,可以全面完整地展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履约能力进行分级并形成报告,便于执行法官更全面准确了解执行人财产情况,提高财产查控效率。
 
  司法查控更规范严格
 
  青岛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落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格禁止乱查封、超标的查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速执团队更高效
 
  青岛中院推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进一步整合执行实施力量成立案速执管团队和精执团队,建立较为成熟的起快慢分道、科学专业的高质效执行工作新模式,成立执行事务中心,并对执行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实现事务性工作“一键流转”、集约化处理。2021年以来,青岛中院速执团队收案2595件,结案2259件,平均办案周期约为28天。
 
  公证执行更规范
 
  青岛中院执行局与青岛市市中公证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对法院执行过程的行为进行现场公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推动执行工作规范化、透明度和公正性三维度同步提升。今年以来以来,市中公证处参与中院强制腾迁活动4次,清迁房产25套、厂房1处,清迁面积约2万平方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