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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非法销售汽油25万余元!山东嘉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嘉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非法经营汽油一案
 
  判处梁某
 
  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判处权某某
 
  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众所周知,汽油等危险物品不可随意买卖,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才允许经营。梁某、权某某等被告人罔顾法律,以此为“商机”,非法销售汽油,牟取暴利。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间,在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梁某租赁嘉祥县兖兰东街某汽修厂院落,购置加油机,多次从他处购进汽油,伙同被告人权某某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其中,已销售金额252 746元;被查获4.09吨,价值13 128元。2020年3月17日,公安民警当场将被告人梁某抓获归案;同年3月25日,被告人权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权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汽油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权某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权某某罪责相对较轻。被告人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权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权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汽油是燃点较低、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汽油极易造成火灾、爆炸等事故;并且非法买卖汽油导致大量汽油失控,社会安全隐患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特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非法加油点、流动加油车油品来路不清,质量无法保障,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自觉到正规的加油、加气站点购买燃油、燃气,严禁非法加油、加气行为。同时鼓励市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自觉抵制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山东济宁嘉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