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全市首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2日晚,被告张某飞、关某艇、关某利在属于禁猎区的单县浮岗镇浮龙湖东岸、南岸树林,采用弹弓、钢珠射击等手段非法捕杀珠颈斑鸠3只、山斑鸠5只、(树)麻雀7只、黄雀7只、戴胜3只、伯劳4只,共计29只,经鉴定,均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非法猎捕行为共造成野生动物损失价值8700元。单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三被告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刑罚。随后,检察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87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飞、关某艇、关某利共同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费用8700元,在单县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根据单县林业局的安排,参加公益宣传活动至少两次,包括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义务宣传讲解等。目前三被告已经按照调解协议主动交纳了赔偿款,并在山东法制报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义务参加公益宣传活动也将陆续开展。
社会效果
为更好地发挥审判警示和指引作用,引导社会提高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意识,为落实“谁破坏谁修复”机制,菏泽法院结合辖区环境资源保护实际在全市设立10个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和4个生态环境修复司法实践基地,利用巡回法庭开展公开审判、普法宣传活动、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2020年以来,审结多起环境诉讼案件,既惩罚了犯罪,又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与补偿。本案中,三被告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同时,通过参加护林护鸟公益宣传活动,弥补自身违法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损害,也带动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保护环境的行动中来。
法官提醒
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前,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麻雀、野鸡、壁虎、刺猬等常见的动物都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猎捕野生动物,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伤害到整个生态链,危及生物多样性,而且在猎捕、运输、交易或食用过程中还会产生细菌、病毒传染播的风险。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护地球家园,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门,保护野生动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我们不仅仅需要保护珍贵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一些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也在重点保护范围内。非法狩猎“三有”动物,也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切莫因一己私欲,以身试法。(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