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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滕州法院南沙河法庭:巧用案外人担保 促成案件调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山东滕州法院南沙河法庭积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措施,近日,通过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成功调解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与被告签订《机械设备转让合同》,原告交付设备后,被告未按时支付全部货款,因此成讼。在调解阶段,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双方均同意分期履行剩余货款,但是原告对被告的履行能力存有顾虑,为促成案件顺利调解,法官适时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打消了原告的疑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成功调解结案。
 
  案外人担保机制既能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实现,也能促使债务人、担保人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顺利调解结案,是滕州法院积极探索多元解纷方式,全面提升审判质效的一个缩影。下一步,滕州法院将继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升司法为民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山东滕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