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青岛李沧法院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在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为当事人解决了燃眉之急,受到群众赞扬。
原告高女士系吉林来青务工人员,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工作。在一次随车押运危化品过程中,高女士乘坐被告青岛某公司的车辆行驶至一个铁路道口,因驾驶员郭某某观察不周,车辆发生剧烈颠簸,致使高女士受伤。后来,高女士就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向法院起诉,主张医疗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万余元。
该案双方对雇主责任、医疗费用、致伤原因等出现较大争议,起初均不同意调解。审理过程中,高女士远在吉林的母亲突然病重住院,需要用钱。了解到有关情况后,承办法官刁政文认为“孝心不能等”,又组织双方调解,反复讲清利弊、释法析理。最终,被告对高女士的情况表示理解,也提出了调解意见。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先行赔偿高女士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37500元,高女士对后续其他费用有权另行主张。调解结束后,被告如期将赔偿款打到了高女士的账户上,高女士也随即返回吉林,在母亲的病床前尽了自己的孝心。
党史学习教育以来,青岛李沧法院始终坚守司法为民初心,依托审判职能,延伸司法服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具体问题,努力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践行到每一起司法案件中,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