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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历下区法院:一男子被以放火罪判刑并赔偿生态损失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为赶水鸟竟然点燃大明湖芦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男子被以放火罪判刑并赔偿生态损失
 
  山东法制传媒网:(刘俊杰 时光)为了将藏于大明湖芦苇丛中的水鸟赶出,刘某点火引燃芦苇,引发火灾。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判处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和修复费用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步行经过大明湖景区幼安桥时,发现桥下有水鸟藏于芦苇丛中,遂用打火机点燃纸张扔至桥下,欲引燃芦苇将水鸟赶出。当天16时许,刘某再次途经幼安桥欲将水鸟赶出,其将随身携带的纸巾点燃扔至桥下干枯的芦苇之上,又将未熄灭烟头扔至芦苇丛中。纸巾和烟头将桥下芦苇引燃,约一分钟后火势逐渐变大,刘某见状逃离现场。随后,山东省政府执勤武警、大明湖景区工作人员赶往现场将火扑灭。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共计赔偿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放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同时,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及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以上判决。(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