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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4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方某雇用被告人刘某江、张某健分别驾驶船只从山东省荣成市某码头出发,赴某渔区捕捞作业。2019年12月1日,海警执法人员依法对渔船进行登临检查,后该船被押至码头进行进一步调查。2021年1月17日,被告人方某、刘某江、张某健到海警局投案。经渔政执法部门鉴定,船上渔获物为鳀鱼,使用的网具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该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10毫米,小于《农业部渔业渔政局关于同意执行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特许作业相关备案管理规定的函》所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经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渔船非法捕捞鳀鱼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9799元。
 
  公诉机关认为:
 
  三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检察机关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三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人在山东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对其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生态资源进行修复,若不履行修复义务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三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庭审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有序进行。三被告人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达成和解协议,愿意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因本案中的鳀鱼上船后就已经死亡,放回大海已无可能,三被告人将进行替代性修复放养可修复环境的许氏平鮋鱼苗四十余万尾。法庭听取了各方意见,将在和解协议确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予以公告,期满后将依法作出裁判。
 
  鳀鱼是我国黄海渤海海域重要鱼种,在该海洋生态系统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大量补杀未育成的幼鱼,会对当地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案中,三被告人与公益诉讼人达成和解协议,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恢复渔业生态资源,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绿色原则及恢复性司法理念,将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有机结合,具有典型意义。(青岛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