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中伟 于翔)山东省沂水县夏蔚镇西村村民王某峰与夏蔚镇宴婴店子村村民张某宝、夏蔚镇后村村民被告谭某合系多年好友。今年5月5日中午,王某峰到张某宝家中归还所借物品,被告谭某合恰巧也在,王某峰提议在张某宝家中一同吃饭喝酒。酒后,下午2点左右,王某峰驾驶摩托车回家,途径宴婴店子村小桥时,因酒后意识不清,加之路面不平导致操作不当,不幸坠入桥下,后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王某峰家属要求同饮者赔偿王某峰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金额的20%,共计271711元。
案件进入诉前调环节,法庭运用“法庭+”调解模式,立即指派驻庭调解员跟进调解,在三方当事人所在村居书记共同参与和指导法官耐心以案释法的多轮调解后,8月16日,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同饮者各自补偿原告家属32500元。
承办法官提醒并告诫大家,“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自古以来,我国的酒文化源源流长,结婚生子、金榜题名、友人相聚时,都是把酒言欢的缘由。然而,酒桌也并非法外之地,约酒同饮均有附随义务,均应遵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如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与其共同饮酒,强迫性劝酒,对他人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等行为未加劝阻,约酒者未履行提醒、安全保障等附随义务,同饮者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山东省临沂市沂水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