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7月29日,利津法院对被告人李永成等3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保险诈骗罪等七项罪名判处李永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八十五万元;对吕龙龙等二十九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依法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左右,被告人李永成组织人员开设赌场。2013年李永成将被告人吕龙龙、马龙、宗传洋、韩会武、魏晓宁、刘建波、张涛涛、扈文朝、王建忠等人纠集在一起盗窃原油,期间盗窃原油的被告人王伟龙因势力较弱,便带领被告人贾维洲、綦宁波投靠李永成共同盗窃原油。为与其他盗油分子争夺在滨南采油厂管理八区辖区油井上盗窃原油,同时为逞强争霸、树立恶名,被告人李永成纠集上述人员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2013年11月,被告人王伟龙因盗窃原油被抓后,被告人郭路路、王清华、王志伟、张洪亮、安永超、赵猛猛、张海涛、赵如顺、郭向杰、韩建忠等人陆续加入李永成团伙。2016年6月,李永成、张洪亮、刘建波、郭路路、王志伟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
2017年8月,李永成刑满释放后又与吕龙龙、安永超、张洪亮等人纠集在一起,同时被告人牟亚非、刘志敏、李学志、徐朕、盖鲁飞、赵庆祥、高海波等人先后加入。上述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交叉结伙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盗窃、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永成为首要分子,其他二十九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自2013年以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各类违法犯罪32起,其中寻衅滋事犯罪16起、敲诈勒索犯罪5起、故意伤害犯罪2起、盗窃犯罪3起、违法行为6起。上述部分人员还实施其他犯罪6起。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