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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中院通报全市法院打击毒品犯罪情况和典型案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6月24日,市禁毒办、青岛海关缉私局和青岛邮局海关在青岛邮局海关进出境邮件监管场地,组织开展以“红心向党 净土齐鲁”为主题的毒品和制毒物品专项查缉行动。采取缉毒犬现场巡检、可疑邮件过机查验、可疑物品现场快速筛检的方式开展查缉。当日,共监管进出境邮件4500余件。半岛全媒体记者 孙桂东

本报6月24日讯(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敏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2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以来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据了解,去年“6.26”国际禁毒日以来,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审结毒品类犯罪一审案件380件450人。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276件346人,容留他人吸毒案90件90人,2个罪名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数和被告人数的96.3%和96.8%。另外,审结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走私毒品等案件14件14人。

青岛中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去年以来,青岛中院审结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5件9人,判处死刑(包括死缓)4人,判处无期徒刑2人,判处15年有期徒刑1人。包括孙晓平、胡姚波等人贩卖、运输毒品9000余克,杨志豪贩卖、运输毒品1300余克,安超贩卖、运输毒品1100余克,周勇、陈容汉、蔡严运输毒品900余克等案件。涉案毒品类型仍以冰毒(甲基苯丙胺)为主,‘零包’毒品案件占比高、数量大。”

毒品犯罪危害极大,近年来,青岛法院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不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毒枭及制贩毒品数量大的犯罪分子,对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从重处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75人,其中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39人,占判处重刑被告人的52%。加大财产刑力度,依法判处罚金447.4万元,对被告人进行经济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认罪悔罪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落实从宽政策,鼓励被告人悔改自新。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与公安、检察及海关等密切配合,依托审判资源优势,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公众,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青岛中院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容留他人吸毒等多个罪名,既有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的,也有零包贩卖的。青岛中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毒品犯罪的防范意识。

青岛中院告诫毒品违法犯罪人员,不要心存侥幸,任何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劝告吸毒人员,关爱自己,关爱家庭,拒绝毒品,远离毒品,过健康正常人的生活。

[ 典型案例 ]

贩毒玩起“夫妻店”

结果双双被重判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出资,到成都联系被告人胡某某购买毒品,先后七次购买甲基苯丙胺9139.8克。

被告人胡某某按照与孙某某的约定低价购买毒品,驾车运输毒品到青岛,或者将夹带毒品的邮包通过快递发送到青岛交给孙某某,累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139.8克。其中,其妻子林某某参与筹集毒资和到青岛收取贩毒利润,在明知运送毒品的情况下,仍陪同胡某某将毒品从成都运送到青岛,涉案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179.8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胡某某、林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孙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孙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胡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1342株

因积极拔除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女,城阳区某社区居民。2020年4月21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刘某某在自家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一宗,共计1342株。次日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拔除涉案罂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点评: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或者抗拒铲除的,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200元卖1克毒品

换来九个月牢狱生活

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收取他人毒资1200元,出售1克甲基苯丙胺。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于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得假释。

点评:零包贩毒是指将毒品化整为零直接销售给吸毒人员,既包括熟人之间单线联络的毒品交易,也包括在公共场所公然兜售毒品,是毒品蔓延的重要途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毒品这条“红线”,千万不能触碰。

留学归来贩卖

大麻油烟被判刑

被告人韩某某留学归国后,在网上购买散装大麻油,再用注射器将大麻油注进电子烟的烟嘴中,组装成电子烟向他人出售。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电子烟54支、注射器9支,内含油状物重约417克。经鉴定,油状物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点评:目前,电子烟的安全监管问题较为复杂,一些犯罪分子以这种新型香烟替代品为掩护,从事毒品交易,应引起高度警惕。内心一定要有法律戒条,远离毒品犯罪。

3次容留他人吸毒

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方某在其暂住处,先后3次,第一次容留1人,第二次容留2人,第三次容留1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点评: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一次容留多人吸毒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的,均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