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护佑绿水青山
———山东省菏泽市法院推选案例入选山东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法制传媒网:(吴慧星 郭超然)近日,山东省菏泽市法院推选案例——“黄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2020年度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案例。这是继推荐案例入选2019年度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案例后再度入选。
基本案情:
黄某某于2019年上半年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黄河滩区内建设沉砂池2个,并购买抽砂船、管子和电源等抽砂设备,雇佣他人通过抽水淤砂的方式,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抽取河砂。两个沉砂池合计体积为21 231.8立方米。黄某某所造沉淀池构筑成的砂场均高于地面高程2-3米,形成了阻水障碍,影响黄河行洪安全。
法院认为,黄某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8 000元。并判令黄某某在黄河河务部门的监督下清除其所建砂场,恢复河道原貌,逾期未清除或清除不合格,由河务部门强制清除,由黄某某承担清除费用39 600元。
典型意义:
江河流域非法采砂行为影响河床沉积、河岸稳固、水栖生态、流域附着设施效能,危及河道、航道、水利设施等附着设施安全、破坏江河流域自然生态环境。通过对本案的审判,既打击了非法采砂行为,又兼顾河道恢复,维护了河道行洪安全以及流域的自然生态环境。
近年来,菏泽法院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被评为“2020年度全市十大改革试点成果”,入选“2020年菏泽最美政法成绩单”,省改革办对菏泽法院环资审判机制改革举措和成果予以刊发,成效显著。菏泽法院将始终坚持生态法治理念,在生态、绿色发展大局中谋划法院工作,积极参与全域生态文明建设,将司法护航绿色发展之路走宽。(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