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日前,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人民法院对该院首起非法猎捕、出售野生动物罪案作出一审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一个月到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刘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在夜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氙气灯照、猎狗追逐等方法多次狩猎野兔,出售给尹某某,尹某某转手加价卖出后赚取利润。其中,申某甲非法狩猎野兔92只,分14次卖给尹某某,共计获利9275元;申某乙非法狩猎野兔42只、野鸡2只,将其中14只野兔分六次卖给尹某某,共计获利1437元;刘某某非法狩猎野兔80余只,卖给尹某某后获利8000元。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草兔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尹某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以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申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判处申某乙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判处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法官寄语
万物皆有灵。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让我们深刻认识到,野生动物是维持生态平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做动物的好朋友,而不是猎捕者,养成健康均衡的饮食习惯,应当成为每一个公民自觉的行为规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提供了法治保障。让我们携起手来,怀敬畏之心,扬法律利剑,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