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吉奎)山东省济南平阴一男子因为手头拮据,便打起了从好友身上“捞”点钱花的主意。近日,山东省济南平阴法院对这起向好友“下手”的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底,许某为偿还债务,便产生骗取在天津工作的朋友张某钱款的想法。他虚构与某汽车集团的股东王老板是好朋友,王老板欲在天津开设一家汽车销售4S店,让许某负责经营。许某考虑与张某是好朋友,本着“有钱大家一起赚”的原则,许某想拉张某入伙,一起合作经营管理。张某信以为真并同意合作。在后续交涉中,许某以需要疏通关系、先行垫资为由,多次骗取张某钱财共计5万元。同年6月,张某意识到受骗到平阴县公安局报案。案发后,许某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偿还张某44000元。
平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许某具有自首、退赔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的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为了一己私利,以朋友的信任为桥梁,自编自演虚构事实,骗取朋友钱财,最终失去朋友,也让自己身陷囹圄。承办法官提醒大家: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也要提高自己的防骗意识,遇到自己切身利益的相关事宜,一定要慎之又慎,以防上当受骗。(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