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5月13日上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是任城法院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
【庭审直击】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为发泄情绪,在其居住的济宁市任城区某小区13号楼5单元四楼家中,将多瓶1斤左右的瓶装酒、炒菜锅等物品从窗口向小区储藏室房顶、道路处抛掷,危害小区内过往人员和车辆安全,造成被害人王某的一辆白色轿车受损。
被告人的辩护人称,张某高空抛物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本次犯罪行为属于偶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王某谅解,在所居住社区表现优秀,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从其居住的四楼家中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表示悔罪,其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被告人张某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时间、地点、抛掷物品的特征、属性,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一种顽症,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的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这个罪名,更精准地打击高空抛物的犯罪行为,同时起到防范正视作用。案件发生在2021年1月11日,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但我国刑法适用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高空抛物罪规定了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较轻的刑罚,故本案应适用新法,也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高空抛物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有效防范和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呼吁民众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山东济宁任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