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若南 贾迎迎)王某,系禹城市市中街道某村人。2019年10月3日,王某驾驶自行车沿禹城市瑜琳街顺行时被驾驶电动车的李某(未成年人)撞伤,随后被送入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3万余元,并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但事故发生后李某及家人,一直未积极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9月5日,在家休养近一年的王某拨打了禹城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电话寻求帮助。
工作人员了解王某情况后,得知她想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时,建议其通过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律师免费代理。经审查,王某发生事故后一直在家卧床休养,没有劳动能力,老伴在家照顾其日常起居。老两口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随即为其出具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陶仪猛律师承办此案。因王某行动不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上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陶律师前往王某家中签订法律援助手续和委托协议,并耐心劝解老人,表示一定会为其争取合法权益。后期陶律师多次来到王某家中与其沟通案情和进展,认真整理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报告、鉴定意见书、收入证明等有力证据,依法依据列出了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具体赔偿数额,为庭审做了充分准备。
2020年9月底,本案在禹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事故发生时被告李某年仅十四周岁,系限定行为能力人,且无个人财产。李某父母作为李某监护人应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父母赔偿王某伤后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李某父母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陶律师免费提供延伸服务,为王某书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递交到法院。2021年2月,法院裁定查封李某父母名下房产。然而事情没有想象中顺利,2021年3月,王某被案外人黄某诉至法院。理由是黄某与李某父母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李某父母名下的房产被查封时已抵偿给黄某,于是黄某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王某接到法院传票后,2021年4月6日,再次向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援助中心考虑到王某是二次申请,免予经济困难证明。中心工作人员、承办律师再次主动上门服务,启用经济困难承诺制为王某办理法律援助手续,指派陶律师继续代理王某参与诉讼。2021年4月底,本案经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以黄某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产具有排除执行的权利为由裁定驳回黄某异议请求。
收到法院裁判文书后,王某专门电话致谢:“车祸后我在家养伤出不了门,心里别提多着急了。多亏了援助中心和律师不嫌麻烦一趟趟的跑到家里来给我办事,这一年多来真的麻烦你们了,现在我终于卸下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真是太感谢了!”王某在电话中语气几度哽咽。
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提供援助的案例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以困难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为中心,以“应援尽援,能援优援”为目标的工作宗旨。法律援助中心聚焦弱势困难群众,全面提升服务质量、贴心定制服务方案,以实际行动知民愁、解民忧,得到受援群众的一致好评。(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