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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打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在人际交往中,我们也许会与他人产生摩擦,如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反而升级为打架斗殴的话,只会使自己身陷囹圄 ,得不偿失,说不定还要闹进医院、闹上法院。
 
  近日,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本案中,刘二与小李发生争执时,小李伸手推了刘二胸口一下,两人随即撕打在一起,分开后,刘二打电话将哥哥刘大叫来,并告诉他自己被人打了,刘大赶往现场又与小李发生了肢体冲突,致使小李受伤住院,因治疗产生了许多费用,而刘大、刘二一直未赔偿其损失,小李便向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小李表示:刘大、刘二打人,我损失严重,他们要赔偿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一系列费用!
 
  刘大表示:就你那点伤至于在医院躺那么久吗?我看你就是想讹钱!
 
  刘二表示:你还把我给打伤了呢,我要反诉[1]你!我上医院治疗,医生叮嘱我休息一周,这医疗费和误工费你得赔我。
 
  法官表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3]。
 
  原告(反诉被告)小李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检查费、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你有固定的工作,工作单位并未停发你住院期间的工资,因此你主张的误工期间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受害人原告(反诉被告)小李在此斗殴中自身有过错,应减轻被告刘大、被告(反诉原告)刘二的责任[4],你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二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你人身损害,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共同承担你身体损害的70%的赔偿责任[5]。
 
  被告(反诉原告)刘二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你在此斗殴中自身有过错,应减轻原告(反诉被告)小李的责任[4],你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李承担你身体损害的70%赔偿责任。
 
  被告(反诉原告)刘二与原告(反诉被告)小李相互赔偿费用相抵后,被告(反诉原告)刘二、被告刘大共同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小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检查费、鉴定费共计8513.00元。
 
  [1]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3]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5]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民警将三人带回派出所处理。派出所给予小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刘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刘大拘留5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刘二与小李之所以发生争执,只是因为一件小事,然而由于情绪激动导致了身体健康的损害和近万元的损失,如果双方互相谦让、冷静处理,则可以避免此次事件的发生。
 
  在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不要打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胡金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