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期,就读某县外国语学校高一的15岁学生路路(化名)很苦恼,10年未见的父亲,跑到学校门口要求见她,被她拒绝后,父亲还一纸诉状将路路母亲告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准许其每月探望女儿两次,寒暑假轮流抚养。法院会支持原告的探望权请求吗?如果路路不同意,法院会判决强制探望吗?近日,济南历城法院遥墙法庭审结该案。基本案情
原告卢某某与韩某某于1999年9月登记结婚,二人于2004年12月31日生女儿路路。卢某某、韩某某于2009年8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路路由母亲抚养,父亲支付女儿生活费每月500元至18岁止。该离婚协议签订后,卢某某未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2011年路路母亲提起诉讼,要求卢某某支付抚养费,历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卢某某支付抚养费至路路独立生活止。卢某某称其履行过该判决义务,但没有足额支付。卢某某自离婚后很少探望女儿。路路现一直随母亲生活。卢某某不知道女儿的住处,就到路路上学的学校探望,母亲得知后跟学校讲不让其探望,致使其探望不能。卢某某认可有过间歇性狂躁症,第一次发病为2007年,后经治疗病情稳定,不影响行使探望权。被告韩某某主张原告与女儿关系严重恶化,卢某某行使探望权会造成女儿很大心里阴影并严重影响女儿的生活和学习。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卢某某在离婚后虽不与路路共同生活,但其作为路路的父亲享有对路路的探望权;被告韩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卢某某与女儿关系严重恶化,卢某某行使探望权会造成女儿严重影响路路的生活和学习;综上,法院对卢某某要求行使探望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解决探望权纠纷的出发点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鉴于双方当事人未对卢某某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女儿路路现年15岁读高中已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以及其生活学习状况,从有利于路路成长的角度考虑,法院对于探望时间及方式酌情判决,韩某某负有协助义务。遂作出以下判决,原告卢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第二周及第四周的周五下午自行到路路就读学校探望一次,韩某某负有协助义务,但路路不接受探望除外。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是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确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济南历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