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明武 周艳) 11月30日,山东省莱阳人民法院首次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梁某波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从公安机关立案、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到法院开庭和判决,仅用6天时间,大大减少了案件流转过程,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梁某波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3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莱阳市万第镇某村路口处,撞上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于某芳,致于某芳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9月6日死亡,被告人梁某波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经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9月5日,被告人梁某波到公安机关投案,9月24日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该案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梁某波认罪认罚,符合《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规定的刑拘直诉条件。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莱阳法院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探索刑拘直诉工作联动机制,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切实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审理案件,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减少了被告人与社会的对抗。”莱阳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学泉说,刑拘直诉程序使公、检、法联合启动“快捷键”,做到在法定时限内快诉快判,不仅达到“快”的目标,更收到“优”的效果,实现了效率与公正的有机统一,真正让公正司法走上“快车道”。(山东省莱阳人民法院)
法官普法:
什么是刑拘直诉机制?
2020年7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公安机关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对其拘留后可以不再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
什么样的案件适用刑拘直诉?
适用刑拘直诉办理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刑拘直诉快速办理机制。
法院审理刑拘直诉案件的期限是什么?
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拘直诉案件,在审查后当天立案、当天送达,集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对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为7日的案件,2日内审结案件;对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为30日的案件,8日内审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