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明玉)侵犯子女身心健康,撤销监护权!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撤销监护权案件,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孙某的监护资格,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孙某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侵犯其未成年女儿孙晓(化名),并于2020年9月3日被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构成强奸罪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孙某处于在押状态。
受害人孙晓(化名)尚未满十四周岁,不谙世事,不懂得保护自己,其母亲因多种原因不愿提出撤销孙某监护权的诉讼。鉴于此,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孙晓(化名)所在地某社会发展局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撤销孙某监护权的申请。
2020年10月14日,该案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为确保疫情防控安全,该案采用远程视频线上开庭和现场庭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理,东昌府区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派员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孙某在监所参加线上庭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检察院出庭人员参加现场庭审。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孙某作为被害人孙晓(化名)的生父,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孙某已经不适合继续担任被害人的监护人,其监护资格应予撤销。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们的父母。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以及被宣告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他人保护的权利也是监护权。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处置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意见》对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审理和判后安置均作了明确规定,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提供了法律支撑。(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