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朱晓睿)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该院第一份不予审查的通知书,依法严厉打击审判实践中利用管辖权异议来拖延时间的诉讼行为。
张某诉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刘某收到应诉通知后,在答辩期内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承办法官张焱针对该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刘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如双方产生争议,由出借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该案被告李某、刘某仍然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其目的显而易见是为了拖延诉讼进程,滥用诉讼权利。鉴于此,张焱法官通过电话向被告李某释法,劝其撤回申请,但李某认为这样可以拖延时间,拒绝撤回申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被告下列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三)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当的司法程序,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办案法官认为原被告在书面协议中已经明确管辖法院为“出借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上述规定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依法不予审查,随后向被告李某、刘某发出了不予审查的通知书。
法官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无端地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进程的权利滥用行为屡见不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出台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对滥用管辖权异议情形作出了明确界定,并指出对此类情形法院可以不予审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